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4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4〕1号)、《贵州省教师条例》《贵州省面向社会推行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和《贵州省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黔西南州2024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公告》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册亨县实际,现将2024年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及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黔西南州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一)册亨县户籍社会人员;持有册亨县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社会人员。
(二)居住在册亨县的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可在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
(三)驻册亨县现役军人或现役武警。
二、认定机构和权限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黔西南州教育局负责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教师资格认定;册亨县教育局负责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教师的教师资格认定。
三、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当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以上学历均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和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港澳台学历和国外同等学历。
(三)通过国家考试条件
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须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且在有效期内。
申请人员入学时间为2014年1月1日以前的(不含2014年1月1日,入学时间以毕业证上的入学时间为准),且所毕业学历为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生或全日制教育硕(博)士,首次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时,无需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纳入教育部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通过所在学校组织的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无需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四)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在指定的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按照当地公务员体检标准进行体格检查,体检结论须为合格。
(五)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六)无犯罪记录
内地(大陆)居民无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其无犯罪记录情况由册亨县教育局统一核查。
港澳台居民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港澳地区由申请人填写《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后交给现场确认点,待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填写盖章完毕后,通知申请人领取,再由申请人自行携带函件到香港或澳门的警务部门办理无犯罪证明,港澳警务部门核实后,将核查结果反馈给出具函件的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再将核查结果通知有关教育局作为认定依据,具体的办理程序请申请人咨询港澳警务部门。台湾地区由申请人自行到台湾地区相关部门开具,开具的无犯罪证明直接交给申请认定的认定机构。
四、认定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网上申报
教师资格认定唯一网址:www.jszg.edu.cn
上半年第一批次网报时间为:2024年4月1日8:00-4月19日18:00。
上半年第二批次网报时间为:2024年6月17日8:00-6月28日18:00。
下半年网报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8:00-10月11日18:00(10月1日至10月7日除外)。
同一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二)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
上半年第一批“现场确认”时间:4月22日—29日(工作日)
上半年第二批“现场确认”时间:7月1日—9日(工作日)
下半年“现场确认”时间:10月14日—22日(工作日)
2.现场确认地点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现场确认点均设在册亨县政务服务中心11号教育窗口。
3.“现场确认”需携带以下材料
申请人完成网上报名后,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在所选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1)身份证明
户籍在黔西南州内的社会人员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集体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原件;持有黔西南州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社会人员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期内居住证原件。
港澳台居民提供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驻黔西南州现役军人或现役武警提供军官证或警官证(如证件上不能显示服役所在地,另需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应明示申请人服役所在地)。
(2)学历证明
学历证书原件(申请人的学历信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时通过系统比对核验成功的无需提交)。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证书原件。申请人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信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时通过系统比对核验成功的无需提交。
(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原件,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体检结论有效期为半年以内),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由医院提供。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黔教函〔2021〕62号)文件要求,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签署《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代替体检合格证明。
(5)照片。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1张(上传格式为JPG/JPEG格式,不大于190K,要求与系统上传照片一致)。
(6)其他。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除提供以上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三)领取教师资格证
上半年第一批次制发证书时间:6月17日
上半年第二批次制发证书时间:8月5日
下半年制发证书时间:11月25日
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到受理认定的机构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行承担。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本人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并对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及提供的现场审核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因信息填报不真实、不准确、不规范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填报信息、提交材料、进行现场确认等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的,其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中国教师资格网”将对申请人的身份、学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等信息进行自动核验,申请人只有填报真实个人信息才能顺利通过上述信息的网上核验。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对因他人替代报名影响申请人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自行承担。
(三)申请人网上报名时上传的照片应为本人近6个月内的免冠正面证件照,此照片应与体检、现场审核确认提交的照片一致,如因照片不合格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证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申请人已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已被丧失教师资格的,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五)申请人如需了解更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相关信息,请及时关注“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贵州省教育厅唯一官方公众号“贵州教育发布”(微信号:guizhou_edu)、黔西南州教育局官方公众号“金州教育”(微信号:jzjy3222370)。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黔西南州各县(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联系。
(六)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有关认定机构网站发布的通知公告,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
附件:1.黔西南州各县(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方式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3.贵州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附件1
黔西南州各县(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联系方式
机构名称 |
联系电话 |
地址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局 |
0859-3222132 |
兴义市瑞金南路47号 |
兴义市教育局 |
0859-3389167 |
兴义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一楼综合窗口 (兴义市桔香路3号) |
兴仁市教育局 |
0859-6212375 |
兴仁市东湖街道科教路18号 |
安龙县教育局 |
0859-5214950 |
安龙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教育窗口 |
贞丰县教育局 |
0859-6612781 0859-6616766 |
贞丰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区(自然人区)综合窗口 |
册亨县教育局 |
0859-4211713 |
册亨县政务中心11号教育窗口 |
普安县教育局 |
0859-7236355 |
普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自然人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
晴隆县教育局 |
0859-7612089 |
晴隆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1号窗口 |
望谟县教育局 |
0859-4618282 |
望谟县王母街道观山水公馆旁政务大厅二楼自然人综合服务区14号综合窗口 |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教师资格认定)
( 2024 年)第 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编号:
(二)承办单位(行政机关)
名 称: 册亨县教育局
联系人: 廖丽娜 联系方式: 0859-4211713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二)证明用途。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三)设定依据。根据《贵州省面向社会推行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黔教发〔2002〕29号)文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四)证明内容(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根据当年的教师资格认定公告进行体检,并且合格。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自主选择承诺替代证明的申请人。
(六)承诺方式。申请人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单位或本人盖章、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七)不实承诺的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失信行为信息纳入贵州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六章第19条处理。
(八)承诺的公开。本承诺书不向社会公开,交由教育行政部门保管。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郑重作出下列承诺:
(一)本告知承诺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已经知晓行政机关上述告知的全部内容及相应法律后果;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符合《xx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中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的体格检查要求,体检表上的结论已明确填写“合格”的承诺属实,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三)本承诺书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捺印): 行政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3.
贵州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婚否 |
民族 |
相片 |
|||||||||||||||||
单位 |
联系电话 |
|||||||||||||||||||||
既往病史(本人如实填写): |
1.肝炎 2.结核 3.皮肤病 4.性传播性疾病 5.精神病 6.其他 受检者签字: |
|||||||||||||||||||||
五 官 科 |
裸眼视力 |
右 |
矫正视力 |
右 |
辨色力 |
医师意见:
签名: |
||||||||||||||||
左 |
左 |
|||||||||||||||||||||
听 力 |
左耳 米 |
右耳 米 |
医师意见:
签名: |
|||||||||||||||||||
鼻 |
嗅 觉 |
鼻及鼻窦 |
||||||||||||||||||||
面 部 |
咽 喉 |
|||||||||||||||||||||
口腔唇腭 |
齿 |
|||||||||||||||||||||
是否口吃 |
||||||||||||||||||||||
外 科 |
身 高 |
公分 |
体 重 |
公斤 |
医师意见:
签名: |
|||||||||||||||||
四 肢 |
脊 柱 |
|||||||||||||||||||||
皮 肤 |
关 节 |
|||||||||||||||||||||
颈 部 |
||||||||||||||||||||||
其 他 |
||||||||||||||||||||||
心电图 |
医师意见:
签名; |
|||||||||||||||||||||
胸部透视 |
医师意见:
签名 |
|||||||||||||||||||||
内 科 |
发育情况 |
医师意见:
签名: |
||||||||||||||||||||
血 压 |
||||||||||||||||||||||
心脏及血管 |
||||||||||||||||||||||
呼吸系统 |
||||||||||||||||||||||
神经及精神 |
||||||||||||||||||||||
肝、脾、肾B超 |
||||||||||||||||||||||
化验检查(附化验单) |
肝功能 |
医师意见:
签名: |
||||||||||||||||||||
仅限申请幼儿教师资格 |
淋球菌 |
医师意见:
签名: |
||||||||||||||||||||
梅毒螺旋体 |
||||||||||||||||||||||
妇科 检查 |
滴虫 |
|||||||||||||||||||||
念珠菌 |
||||||||||||||||||||||
体检结论 |
主检医师签字: |
|||||||||||||||||||||
体检医院意见 |
体检医院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说明:1.体检前必须贴有本人1寸彩色近照; 2.体检表中个人基本资料如实填写齐全;“既往病史”一栏,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如发现有隐瞒严重病史,不符合认定条件者,即使取得资格,一经发现收回认定资格。 3.体检当日早晨须空腹;主检医师做体检结论要填写合格、不合格两种结论,并简单说明原因 4.本表须A4规格纸张正反双面下载、打印。 |
说明:在现场确认时间内(工作日)到册亨县政务中心一楼11号窗口现场审核,现场确认时需带以下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医院体检合格证明、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1张(与系统上传照片一致)、若毕业证和普通话等级证不能验证需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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