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市2021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贵州省教师条例》《贵州省面向社会推行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1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1〕2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黔教函〔2021〕32号)和《黔西南州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黔西南教师〔2021〕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将兴仁市2021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权限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可在兴仁市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一)户籍在兴仁市的社会人员及教师;持有兴仁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社会人员。
(二)持有兴仁市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兴仁市申请认定;港澳居民持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5年有效期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可在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
(三)贵州省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1年应届毕业生在其就读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学校申请认定,兴仁市不予认定。
(四)部队驻地在兴仁市的现役军人和武警。
兴仁市教育局受理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和档案管理;受理兴仁市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现场确认。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一)身份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思想品德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学历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即: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按《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5年贵州省职业院校开办中等职业教育学前教育专业名单的通知》(黔教职成发〔2015〕175号)文件中评估合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含该文件以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参加中小学教师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后,可按照认定程序开展认定工作。
以上学历均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
(四)通过国家考试条件
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登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且在有效期内,申请的“任教学科”与面试科目一致。
1.申请人员为2014年1月1日以前入学(不含2014年1月1日,入学时间以毕业证上的入学时间为准)且首次申请教师资格的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生或全日制教育硕(博)士,不需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但只能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的教师资格。
2.2021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参加免试认定,不需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但应当通过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其申请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学段要与所持证书一致。
(五)普通话等级要求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六)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需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在兴仁市人民医院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进行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体检结论有效期为半年以内),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七)无犯罪记录证明
1.内地申请人无需个人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省检察院、省法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12个部门下发《关于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建立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有关工作的意见》(黔检会〔2019〕9号)要求,统一到公安机关核查并出具相关证明。
2.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其中港澳居民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需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提供函件的,由贵州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联系出具。
说明:申请人可在认定报名前,在“中国教师资格网”首页“资料下载”栏目或“须知”页面下载《个人承诺书》,待报名时使用。下载的《个人承诺书》用A4纸打印,在“承诺人”处正楷书写签署本人姓名并按手印,并在“年月日”填写签字时间后,将纸张竖版、正面、整体清晰拍照上传。签名上传的《个人承诺书》成功后,在预览《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时查看整体效果。如预览时发现上传的《个人承诺书》位置不正确、不清晰或签名不完整,务请重新上传。
申请人应在《个人承诺书》中做出真实无误的承诺,承诺如与事实不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对申请人做出“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或“丧失教师资格,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
三、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程序
按照《贵州省2021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和《黔西南州2021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规定,兴仁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继续以“网上申报”方式开展工作,即申请人员在网上申请注册认定教师资格,由兴仁市教育局根据申请人网上提交的信息并通过有关程序确认后,开展认定工作。
(一)网上注册报名
1.报名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 )。
2.网报时间:
上半年第一批次网报时间为:2021年4月12日8:00-2021年4月30日18:00。
上半年第二批次网报时间为:2021年6月21日8:00至7月2日18:00(持《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认定的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在本批次报名)。
下半年网报时间为:2021年9月22日8:00-10月15日18:00(10月1日至10月7日除外)。
同一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同一年内不能再申领第二本教师资格证书。
(二)体检
凡在兴仁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和社会人员,须持贴有本人免冠白底1寸照片的《贵州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体检表》或《贵州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体检表(幼儿园)》,在规定时限内到兴仁市人民医院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进行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体检结论有效期为半年以内),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三)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间
1.上半年第一批次“现场确认”时间: 2021年5月10日-2021年5月20日(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2.上半年第二批次“现场确认”时间: 2021年7月5日-2021年7月15日(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3.下半年“现场确认”时间: 2021年10月18日-2021年10月28日(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现场确认地点
兴仁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教育局服务窗口:负责本辖区内在职教师和社会人员的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材料和网报数据的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需提交的材料
网报数据提交成功后,申请人必须在现场确认规定时限内提交以下材料到指定现场确认地点,确认网报数据是否生效。
1.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本人户口簿或集体户口证原件;持有贵州省兴仁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社会人员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期内居住证原件;
(2)港澳台人员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居住所在地申请认定,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
(3)驻贵州省兴仁市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提供军官证或警官证。
2.学历证明
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其中,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申请人的学历证明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时通过系统核验成功的可不提交。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证书原件。申请人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时系统核验成功的可不提交。
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申请人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原件,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体检结论有效期为半年以内),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5.照片
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1张(上传格式为JPG/JPEG格式,不大于200K,要求与系统上传照片一致)。
6.其他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四、领取教师资格证
上半年第一批制发证书时间:6月11日
上半年第二批制发证书时间:7月30日
下半年制发证书时间:11月15日
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到兴仁市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服务窗口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行承担。
五、其他事宜
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
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执行,对补发换发的教师资格证书,严格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09〕17号)规定执行。
(二)申请补发或换发教师资格证书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证书换发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需将损毁证书收回,归档备案。
2.申请补发或换发教师资格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原件2份;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1份;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注意事项
1.申请人须本人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确认,并对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及提供的现场审核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因信息填报不真实、不准确、不规范,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填报信息、提交材料、进行现场确认等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的,其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中国教师资格网”将对申请人的身份、学历、普通话、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成绩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等信息进行自动核验,申请人只有填报真实个人信息方可通过上述信息的核验。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对由他人替代报名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3.申请人网上报名时上传的照片应为本人近6个月内的免冠正面证件照,此照片应与体检、现场审核确认提交的照片一致,如因照片不合格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证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4.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及提供的现场审核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申请人要配合认定机构做好疫情防控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6.申请人已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已被丧失教师资格的,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7.如需了解更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相关信息,敬请关注“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和贵州省教育厅唯一官方公众号“贵州教育发布”(微信号:guizhou_edu)、黔西南州教育局官方公众号“金州教育”(微信号:jzjy3222370)。
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省、州认定机构网站发布的通知公告,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相关工作安排。
(四)咨询电话
兴仁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859-2219746
兴仁市教育局人事股电话:0859-6212375
附:黔西南州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兴仁市教育局
2021年4月6日
黔西南州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婚否 |
民族 |
|
相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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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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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病史(本人如实填写): |
1.肝炎 2.结核 3.皮肤病 4.性传播性疾病 5.精神病 6.其他 受检者签字: |
|||||||||||||||||||||
五 官 科 |
裸眼视力 |
右 |
矫正视力 |
右 |
辨色力 |
医师意见: 签名; |
||||||||||||||||
左 |
左 |
|||||||||||||||||||||
听 力 |
左耳 米 |
右耳 米 |
医师意见: 签名: |
|||||||||||||||||||
鼻 |
嗅 觉 |
|
鼻及鼻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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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部 |
|
咽 喉 |
|
|||||||||||||||||||
口腔唇腭 |
|
齿 |
|
|||||||||||||||||||
是否口吃 |
|
|||||||||||||||||||||
外 科 |
身 高 |
公分 |
体 重 |
公斤 |
医师意见: 签名: |
|||||||||||||||||
四 肢 |
|
脊 柱 |
|
|||||||||||||||||||
皮 肤 |
|
关 节 |
|
|||||||||||||||||||
颈 部 |
|
|||||||||||||||||||||
其 他 |
|
|||||||||||||||||||||
心电图 |
医师意见: 签名; |
|||||||||||||||||||||
胸部透视 |
医师意见: 签名 |
|||||||||||||||||||||
内 科 |
发育情况 |
医师意见: 签名: |
||||||||||||||||||||
血 压 |
|
|||||||||||||||||||||
心脏及血管 |
||||||||||||||||||||||
呼吸系统 |
||||||||||||||||||||||
神经及精神 |
||||||||||||||||||||||
肝、脾、肾B超 |
||||||||||||||||||||||
化验检查(附化验单) |
肝功能 |
医师意见: 签名: |
||||||||||||||||||||
仅限申请幼儿教师资格 |
淋球菌 |
医师意见: 签名: |
||||||||||||||||||||
梅毒螺旋体 |
||||||||||||||||||||||
妇科 检查 |
滴虫 |
|||||||||||||||||||||
念球菌 |
||||||||||||||||||||||
体检结论 |
主检医师签字: |
|||||||||||||||||||||
体检医院意见 |
体检医院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说明:1.体检前必须贴有本人1寸彩色近照; 2.体检表中个人基本资料如实填写齐全;“既往病史”一栏,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如发现有隐瞒严重病史,不符合认定条件者,即使取得资格,一经发现收回认定资格。 3.体检当日早晨须空腹;主检医师作体检结论要填写合格、不合格两种结论,并简单说明原因 4.本表须A4规格纸张正反双面下载、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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